37号文规定
员工需要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
1.上市前:37号文
实践中以该条办理37号文的前提为登记主体拥有境内权益,因此需要在搭建红筹架构前,于境内主体层面让员工持有境内权益,随后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办理37号文登记,使其境内权益体现在境外层面,即实现员工境内境外镜像持股。
但现实中,很多公司往往在红筹架构搭建完成后才规划ESOP,届时员工并未持有境内主体权益,因此存在实操障碍。且即使满足前述条件和程序(如ESOP行权前将该等员工同步在境内主体层面同步反映境内权益),若同一项目进行外汇登记的人数较多,同样会遇到实操的不确定性。
2.上市后:7号文
公司上市后,根据7号文的规定,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,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(实践中通常以WFOE作为境内代理机构)统一办理外汇登记、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,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、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。
基于7号文的规定,仅授予期权而未行权时并非必须办理外汇登记,且实践中多数地区的外管部门也持这种观点,因此不少企业选择在开曼公司层面预留(Reserve)期权池(并未实际发行股份,不会体现在股东名册上),为员工未来行权预留股份;待企业上市后,即可按照上述7号文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。